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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北京细则近期公布

2007年04月23日 13:44 源自:中国房地产报  网友评论 【 字号:

  4月17日,北京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的决定。会议指出,北京市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修改原《办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加强土地宏观调控。

  同日,北京市地税局计会处处长金燕齐向本报透露,修改后的《办法》将于近期公布。

  今年1月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被包括在纳税义务人之中,并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两倍。此后,各地政府开始依此制定地方细则。在此背景下,北京的实施细则也被寄予厚望:尽快出台,继续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记者获悉,本应在4月和10月征收的北京市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决定在4月征期暂停征收,《办法》实施后,税款将在今年10月征期合并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刘桓表示,之所以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在内,是因为这两类企业也占用房屋和土地资源,但一直不用缴纳税款,同时很多“假合资”企业也打着这两类企业的旗号不履行纳税义务。另外,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更是直接进入了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开发建设,因此不对其征收相关税款是不公平的。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修改之后的《办法》将北京市土地纳税等级在“1.5元至30元”的税额幅度内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据统计,去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达到4亿多元,纳税户已达6.8万户。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2.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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