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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1月投诉多 房屋中介纠纷成焦点

2007年02月09日 11:24 源自:市场报  网友评论 【 字号: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2007年1月份,北京市工商局“12315”和北京市消协“96315”投诉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95件,接待消费者咨询37754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6.65万元。

  房屋中介服务纠纷上升

  1月份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共接到由房屋中介服务引发的投诉54件,占中介服务类投诉61.36%,呈上升趋势。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经营者拒退押金、房租

  在房屋中介服务案例中,房屋中介合同期满后,中介公司以百般借口拒绝或拖延退还押金,引发押金、房租退费纠纷。如中介公司称消费者损坏了屋内的设施,将押金抵为维修费;或称屋内卫生脏,将押金抵为清洁费;还以会计不在为由拖延退押金。

  二、合同隐含霸王条款

  一些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隐含了部分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如规定房屋租赁期最低为一年,若消费者中途提出退租,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违约后要赔偿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等,但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口头承诺难以兑现

  很多消费者反映,房屋中介公司租、退房程序不正规。如租赁合同不盖章、收款票据常是白条、公司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口头承诺常常无法兑现等。一业务员称:合同未到期时,消费者也可要求退租,只须提前30日通知中介公司,并配合中介公司带领其他消费者看房即可。但当消费者因故提前解约,要求退还押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消费者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否则拒绝退还押金。

  提醒消费者四注意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协就消费者接受房屋中介服务作如下提醒:一是要注意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建委推行的《北京房屋租赁示范文本》,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交付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是明确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若没有体现,应要求中介公司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添加到合同中,并废除与补充条款相抵触的合同条款;三是消费者缴纳给中介公司的各项费用需在合同中体现,并在交费时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发票,如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等收费项目应在票据中标出明细,而不应概括地写为“杂费”;四是提前与中介公司协商退房结算事宜,明确退房日期、结算日期和退还押金日期,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记者 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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