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  

中国楼市房贷纠纷调查(2)

2007年08月07日 16:21 源自:今日财富.地产SHOW  网友评论 【 字号:

  业主退房未解除房贷合同

  纠纷原因:退房没通知银行

  纠纷结果:被迫偿还房贷

  2001年年底,张先生与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通州区至善家园小区的住房。当时开发商承诺可以与建行通州支行协商,为购房者提供“房贷一条龙服务”,于是与该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2002年7月,由于未按时交房,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办理了退房手续。退房业主们还专门询问过开发商,是否应该和银行打个招呼。开发商称不用了,剩下的事都由他们办。

  然而2005年年中,张先生等人都接到了法院传票,由于开发商仍未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现银行将张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支付房贷义务。

  2006年7月,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等人虽辩称早在2002年7月就已经退房,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与银行解除了贷款合同,故仍应履行还贷付息的义务,判决张先生等人支付给银行15万余元至27万余元不等的借款本金及欠息,开发商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部分购房者提出上诉。

  《地产SHOW》点评:吃一堑,长一智。通过这件事,广大业主应该明白,退房并不单单是向开发商要回所付资金那么简单,还需要去银行解除贷款合同。最重要的是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

  范志毅签空白合同招来房贷官司

  纠纷原因:多次没有如期还款

  纠纷结果:一审被判还贷

  2006年1月9日,昔日的国足大佬范志毅欠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起诉说,2004年1月18日,他们与范志毅签订了为期10年、74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为九龙锦江大酒店的四层,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当贷款发放后,范志毅不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经多方催讨也未作出任何回应。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辩称,范志毅当初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740万元贷款并非他本人债务,而是他朋友所为,范志毅仅是为朋友的这笔贷款作担保而已。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必须偿还720万余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法院认为 “范志毅并非借款当事人”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了范志毅必须赔偿剩余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判决。

  据了解,九龙锦江大酒店涉欠银行不良贷款2450万元,开发商携上亿巨款不知去向,至少有20多起官司缠身。近百业主办不了房产证。

  《地产SHOW》点评:在没有确认事件详情的情况下签字,而且还是签的空白合同,范志毅也太大意了,就算帮朋友也应该有个限度。不知道有多少业主是受范志毅影响买下这“问题房”的。

  买房人退房未告知银行成被告

  纠纷原因:退房后未取消房贷

  纠纷结果:业主成被告

  因为“非典”,开发商延迟交房,被法院认定违约,买房人退房后却仍被当初的贷款银行起诉。2007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银行起诉退房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买房人张先生在2002年9月购买了由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雍景台国际公寓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张先生为此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贷款。原定2003年4月30日交房,但因一场“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的7月。在这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以“非典”为由拒绝。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可是张先生没想到,银行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原来,张先生退房后,忘了银行还有他1280万元的贷款。银行方面认为,张先生用贷款购买房屋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了,继续占用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张先生却认为,当时向银行贷款是为了买房,现在房子已经退了,贷款在开发商手里,应该由开发商偿还。所以张先生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庭审当天,现场辩论十分激烈,法院决定择日再宣判。

  《地产SHOW》点评:房屋买卖关系解除后,当事业主一定要主动联系银行,及时解除贷款合同,不然出现这样被银行告到法院追债的情况就麻烦了。

  房贷没办成退房损失惹纠纷

  纠纷原因:开发商扣手续费

  纠纷结果:退房人全额收回首付款

  2006年9月,上海市民王女士在位于上大路上的某新开楼盘内,定购了一套总价为60.9万元的现房,并支付了首付款20.9万元。在房屋销售合同内,双方约定,余款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房贷手续,期限一个月。王女士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支付3090元的贷款保险金和450元的房产交易代办登记费。

  不料,由于开发商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直无法办出,致使王女士的房贷申请在拖了39天后,仍没有办成。无奈,王女士只得要求退房。但开发商认为,要退房,必须扣除保险公司和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手续费,共计404元,王女士觉得这非常不合理。

  宝山区消保委为此召开调解会,开发商辩说按合同,只有当交房逾期60天以上,消费者才可以单方面提出退房。现在还没有达到这个期限,同意消费者退房已经是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而宝山区消保委在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提供的情况基本属实,这就说明开发商要扣除王女士404元手续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退房的前提是开发商违约在先了。最后,经过消保委的反复沟通、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还购房首付款。

  《地产SHOW》点评:购房人在买房时要小心谨慎,对售房合同中的每个细节都要仔细斟酌,开发商的承诺更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以防万一发生纠纷时没有凭证。

  无力还贷业主房产被收回

  纠纷原因:无力还房贷

  纠纷结果:业主退还房产

  2004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北京第一起因业主无法按时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后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正在替业主偿还贷款的开发商告上法庭的案例,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业主退还其豪宅,该案件就拖欠房贷者在被依法执行还贷或没收房产方面开了先河。

  据了解,业主陆先生在2000年购买万泉新新家园的一套房子,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10年按揭贷款,并以其购买的北京万泉新新家园房屋作抵押,北京万泉花园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自2002年9月起,陆先生却不再向银行交“月供”了。由于陆先生连续逾期7个月没有交“月供”,银行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陆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万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令陆先生偿还银行360万多元本金及利息,万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业主没有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后,承担连带责任的开发商被迫替业主返还欠款。随后开发商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陆先生将所购房屋退还万泉公司,万泉公司将购房款扣除相应垫付款后退还陆先生。

  《地产SHOW》点评: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不断提高,房贷的还款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因此购房人在买房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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